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为有效防控疫情,我国采取了部分地区限制人员、车辆进出、企业暂时停工停产等措施,部分国家和地区取消与我国之间的航班、进行入境管制等,运力不足,货物进出口检验检疫措施愈加严格,国际货物运输领域订舱、装箱、运输、报关报检、装卸、仓储、送货等环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本期指引采取以案说法,旨在帮企业防范和解决可能面临的争议。
B公司委托A货代公司出运三票货物,分别发往甲国、乙国、丙国,通过实时通讯工具进行委托出运,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物的运费,货代负责所有货物的清关工作。送往甲国的货物于2月13日抵达目的地,因疫情影响收货人拒绝收货,B公司指示A公司将货物运回。送往乙国货物于2月14日抵达目的地,收货人同样担心新冠病毒影响进而选择弃货,货代第一时间通知B公司对接人小D,未能取得联系(小D2月13日下午因感染病毒于医院隔离治疗)。鉴于通讯不畅,A公司未作进一步安排,导致货物在目的地滞留。送往丙国的货物于2月16日抵达目的地,运费已经付清,B公司要求提货时,A公司以送往乙国的货物遭“收货人弃货”,产生了额外的目的地费用为由,要求B公司先行支付该等目的地费用。
如双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QQ”沟通,对货运代理的运输方式、费用、派送到门、运输时间等货运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通过电子数据交互的方式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在甲国货物退运事宜中,A货代公司垫付了相关联的费用,A货代公司能否向B公司追偿
视合同约定而定。A公司垫付的费用是否超出B公司的委托范围,是否属于必要的费用,是否与退运事宜相关。货代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在垫付运输相关联的费用时,应当审慎判断垫付费用是否属于“合理必要费用”。常见的费用有:海关清关操作费、安全检验检疫、税金等。
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案涉货物已经“付清运费”,关联的两票货物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货代公司留置案涉丙国货物无法律依据。
货主与货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货代承包清关工作,进口国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货主因为疫情隔离的原因未能提供清晰文件,仅提供了显示缩略图式样的文件,导致货物未能及时清关延误交货期限,货物在留滞的过程中亦发生了一定的货损。
4. 在业已约定货代承包清关事务的前提下,未能如约进行清关货代须承担何种责任
清关责任属于发货人责任,货代本质上仅为代理办理清关手续。进口国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货主因为疫情隔离的原因未能提供清晰文件,应当对货物不能及时清关负主要责任。
已签署的,应及时通知货主,采取减损措施,就合同履行的比如延长交付期限、处理易腐商品等等情况达成一致。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注意各承运阶段的合同约定,就也许会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如接受新委托,应预估疫情情势下物流全流程也许会出现或已然浮现的可能阻碍合同履行的状态,提前沟通做好风险防范。
作为货代,接受委托时必须事先了解起运地、目的地的检验检疫要求,确认是否有新的要求,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在当前情况下可要求托运人在订舱时做担保,以减少在受托后可能会遇到的阻碍和对抗目的地弃货风险;保留各类型政策、沟通文件。
A货代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航空物流,疫情期间,前海企业Q公司与A货代公司达成协议,由A货代公司以国际快递(空运)运输900KG货物到欧洲,A货代公司告知Q公司因疫情期间送达时间会较平常久(平常7-10日),Q公司同意。A货代公司以空运标准收取Q公司相应费用后,委托B货代公司将Q公司货物以国际陆运方式(费用远低于空运)发出,导致Q公司货物用时40日才送达欧洲客户手中,且货物仅余635KG。在此期间Q公司一直追问A货代公司迟迟未送达原因,A货代公司一直以疫情期间作为借口编造谎言隐瞒,甚至伪造报关单等文件,导致Q公司的货物严重迟延送达,为此国外客户以Q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货物严重迟延送达虽发生在疫情期间,但根本原因为A货代公司为获取差价违反约定,转委托B货代公司采用国际陆运方式运输货物,Q公司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与国外客户解释沟通并发送相关证明资料,寻求国外客户理解,以期减少部分赔偿金额。同时,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货代公司承担对应责任。
7. Q公司与A货代公司未对托运物价值做特别声明,就遗失的265KG货物应如何主张赔偿
Q公司需准备证明货物成本价值的材料(如合同、进货单、发票、沟通记录),结合遗失货物向国外客户承担的合理赔偿向A货代公司主张赔偿数额。需注意的是,虽Q公司、A货代公司约定国际航空运输方式,Q公司以空运标准向A货代公司支付相关运费,但本案实际运输方式为国际陆路运输,不能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航空货物运输运输中关于货物遗失、损坏的相关规定。
8. A货代公司能否向Q公司主张货物是B货代公司遗失的,进而免于或减轻其承担责任
A货代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的根本约定,将原本应空运运输的货物转委托以陆运方式发运,从中赚取差价谋利,且期间编造谎言欺骗并Q公司,使Q公司陷入错误判断,失去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补发货物等补救措施,A货代公司应对其转委托B货代公司采用陆运方式运输遗失的货物向Q公司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当地市场监管、海关等主管部门可能会介入调查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经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作为货运代理人,货代公司应在贸易公司的委托授权和指示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货代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确需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G公司起运一批电子元器件到丁国,委托D货代公司通过陆路运输,尚未支付代理费用,约定在抵达目的地放货前须完成支付,原定2月9日起运。2月9日,丁国关闭与中国之间的陆路口岸,D公司为保障运输时效,改定于2月10日晚通过空运方式来进行出口,因机场流量管控的问题造成载运航班迟延起飞。根据丁国海关清关检验检疫的政策,D公司预判可能因为清关程序导致货物延迟交付。货物清关后,G公司表示因疫情未能及时付款,要求D公司先行放货。
11. 货主以货代擅改运输方式要求赔偿,货代能否以陆运与空运运输时效相差甚小为由进行抗辩
货代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结合真实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是因货代过错导致未能及时办理委托事项,进而导致货物因此次疫情而无法陆运出口的,货代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相关部门的通告导致无法提供陆运出口的,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进一步厘清货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2. 因疫情影响,货运目的地海关强化对清关文件的检查及货物的查验,可能致使清关延误,货代公司应如何应对
因目的地针对疫情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可能会导致货代的清关成本增加,进而导致货物无法在合约时间内完成清关工作。为此货代应及时与目的地海关及相关单位进行交涉,留存清关延误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告知货主,对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披露及确认,保存相关票据等。必要时可援引免责规定和提供相关材料,从而减少损失或避免承担责任。
货代在已经妥善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托运方支付代理费用,一般不受疫情影响。但考虑到托运方方面可能存在因政府命令迟延复工或者医疗隔离的情形,应及时与托运方进行书面确认,协商变通付款方式等。
C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N94口罩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防疫物资,由于担心被物资被海关征用,将货物申报为普通医用棉签。因报告文件和清关文件所载明的货物数量不一致,导致深圳海关以”清关申报不实“查扣货物。货主拒绝支付运费,并且向货代索赔货款。
报关清关申报应以实际为准,应符合“单单一致”的要求,以实际数据为准进行填单,兼顾交易习惯。实践中,如出现诸如数量、价款、品名无法对应的情况,可能会面临海关查扣、罚款的风险。
须依据双方约定判断,货代是否负有完成清关的责任,是否是由于货代在代理清关过程中出现己方错误导致申报错误。在办理清关时,货主和货代均要遵循如实申报的原则,如果货主有“特别指示”,货代应书面约定、保留证据。就本案而言,申报品名是由货主特别指示,而数量申报是否存在货代方面的过错,需要进行区分。
16. 货主能否以货物被海关查扣拒绝支付本票运费或关联货物、系列货物未结运费
有约定从约定,是否约定“不得因运输过程发生的其他争议影响费用结算,协议项下费用不可扣减”等类似条款,货物被扣,并不当然免除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义务。
应考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否约定了运输时间、承运航空公司与航班及特殊运输要求。如货主对航空公司、航班有要求,因疫情导致航班取消进而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按我国法律则可构成不可抗力,货代可通知货主舱位取消同时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航空公司、航班,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间内,货代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应当优先选择其他航空公司以完成相关货物运输。
首先,在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的约定是否尽可能多的列举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停工、瘟疫、流行病、贸易制裁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约定,将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优先适用。
其次,在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准据法的约定,不同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则对不可抗力均有不同的规定。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我国法律情境下,如果因疫情导致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无法履行,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须考量无法履行与疫情是否存在直接、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因疫情导致货物迟延运输或毁损、灭失的,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货运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最后,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应特别注意与托运人、承运人等各方协商沟通,及时减损,不因故意或过失扩大损失。
应考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否约定了运输时间、承运航空公司与航班及特殊运输要求。如货主对航空公司、航班有要求,因疫情导致航班取消进而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按我国法律则可构成不可抗力,货代可通知货主舱位取消同时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航空公司、航班,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间内,货代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应当优先选择其他航空公司以完成相关货物运输。
企业可通过线上认证平台 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需要准备的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线。另外,企业亦可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联系方式参见。
明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属不可抗力事实范围,但国际贸易合同中由于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的不同,能否确定是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判断。该证明的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M公司安排有1万部传音手机出口甲国并先行存储于某航空物流中心处,N公司安排有20箱精密仪器样品出口乙国并正式与航空物流中心商定签署仓储合约。航空物流中心2月6日接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在2月7日至2月12日期间进行封闭式管理,须执行严格的消毒消杀作业。同时仓库驻场的员工多数为温州籍,受通行禁令的限制未能按时返岗,仓库部分值守员工被临时抽调参与消杀工作,人员紧缺,工作能效大幅下降。2月11日上午M公司致电物流中心表示货物未能出运要求减免仓储费用,2月11日下午N公司致电物流中心表示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取消,要求取消仓储合约。
21. 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货物无法及时出运,增加的仓储费用应由哪方承担
由货主承担。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同时根据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的原因以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承担份额,若货主已完成提货准备,但因政府部门交通管制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出运,且该等未能出运的原因不能归咎于货主,在不存在其他事由的情况下,货主可尝试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向保管方主张减免延时存储而增加的仓储费用。
22. 货运公司代客户为本票货物出运而订立仓储合同,仓储目的均已载明,后因疫情发生,货物买卖合同取消,货代公司或货主可否要求解除仓储合同
可以。货运公司代客户订立仓储合同,实质上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货主的货物买卖合同因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而取消,仓储合同亦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货代公司或货主可以要求解除仓储合同。
23. 延迟复工期间,因人手不足,客户货物在第三方仓储地受损,货运代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货代无须承担责任,应由仓储方向货代或货主承担责任。提供合适的仓储环境,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存放货物是仓储方的合同义务,存放条件和要求也大多依不同货物的性质、状况而有不同。仓储方人手不足问题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证据分析认定。如不构成,仓储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货代或货主承担保管不善致使货物受损的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
S公司是从事太阳眼镜进出口贸易兼生产的商家,常年通过航空运输交付货物,年产值达到1.2亿元。为了转嫁在生产、出运、收汇等方面的风险,S公司自2018年起持续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加保了营业中断保险。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S公司工厂由于未能复工等原因停产,部分到期订单未能完成,部分待运货物滞留。S公司紧急召集法务部门对于相关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研究并着手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
24. 货物因疫情导致未能及时出运,在机场接驳存放期间发生货损,可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货损后,S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确定是否属于保单投保范围,并按照保险公司的建议履行保险义务,协助止损等。只有在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且合理履行了保险义务,没有除外责任等情况下,才可获得保险理赔。
T公司主要从事生鲜进出口贸易,同时也是某海外商会的名誉会长单位,公司部分运输司机常年往返深港两地。2月4日,T公司的征税交款期限届满,另有一票货物有必要进行出口报关。另一方面,该海外商会在海外筹集得相关防疫物资40吨需要进口定向捐赠给深圳第三人民医院。为此,T公司税务及进出口负责人向海关了解是否有变通措施,海关总署及深圳海关是否就检验检疫、报关缴税、货物查验等方面出台相应规定。
25.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事深港两地货物运输行业人员出入境要注意什么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5号)与《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根据《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吿》(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1)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2)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27.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否不到现场,以其它方式配合海关查验
可以,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在海关查验货物时可免于到场。收货人可选择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如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格外的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1)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其中福强海关负责集中办理深圳关区用于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审核手续事宜。
根据《关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的慈善捐赠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关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
而根据《深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福强海关负责集中办理深圳关区用于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审核手续事宜。
根据《关于用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而《深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亦规定,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深圳海关各通关现场已开通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专用绿色通道,全力做到特事特办、从快从简,确保第一时间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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